早报讯(记者康云)我省在逐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同时,从2006年起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实行医疗救助。昨日,省政府批转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的试行办法。
据悉,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据了解,医疗补助包括两部分。首先是为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一个个人门诊账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开支。其次,剩余资金全部归入当地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