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没有工商执照的“黑厂”上班受伤,34岁的涪陵人陈胜全遇到了一个难题:虽然国家明文规定保护“黑工”的权益,但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有关工作人员却让他到工商部门举报。代理律师认为,劳动部门是在找托词。
陈胜全称,去年1月7日,他在位于南岸鸡冠石的鸿山电镀厂上班时,左前臂被打砂机打成骨折。他前后花了医疗费约1.3万余元,老板何某支付了约8000元医疗费后便不再给钱。律师汪信明受陈委托进行调查,却发现这个厂是租赁另外一家电镀厂的厂房进行生产,连工商执照都没有,属于非法生产。但他在要求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何某非法用工进行查处并督促何某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他们称,如果遇上了“黑厂”,当事人应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由工商部门对该厂进行处罚。
该局劳动监察科一位姓袁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作出解释。他说:“既然是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就应该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取缔,我们怎么能对它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呢?”
他认为,对于“黑厂”、“黑作坊”,应该是发现一个打掉一个,让劳动部门介入并不合适。他还告诉记者,虽然国家有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规定,但很多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在向上级反映,这个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
汪律师却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发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像陈胜全这样在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上班受伤的情况,正好符合《办法》的规定。南岸劳动部门的态度让他感到十分不解。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处负责人。他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的赔偿应参照“工伤赔偿”执行,劳动部门也有责任介入调查处理此事。
汪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对“非法用工”无法定性,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南岸区法院均拒绝受理此案。他称,现在的情况他们本可以向法院起诉,状告南岸区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但陈胜全本来就是特困户,如果先打行政官司,再要求索赔,漫长的时间和巨大的诉讼成本足以拖垮他和他的家庭。
几番权衡之后,他放弃了向行政部门讨说法的想法。他表示,将以人身伤害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最后赔偿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数目会少得多,这样做对劳动者很不公平。”律师说法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市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
这种情况有一定的普遍性。我曾经代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其结果和这件案子完全一样,不得不走“人身伤害”的路子。
个人认为,对待这样的案子,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劳动部门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处罚,劳动者再依据此处罚向仲裁部门提出“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伤一次性赔偿要求”,如双方不服仲裁结果,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部门应当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处罚,不能以有“非法经营”行为而拒绝。见习记者 杨波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