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国外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采取有条件的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是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务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购买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颁布的办法进一步对外资战略投资的方式进行了界定。
《办法》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禁入和投资比例限制。
《办法》将于1月30日正式实施。
股权激励政策率先向G股公司开闸
时代商报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办法》实施股权激励。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的修改包括: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取消股票来源中新股发行时预留股份这一渠道,将原稿中的“股票激励”提法修改为“限制性股票”。
中国证监会通知称,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办法》实施股权激励。
年报必须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
时代商报讯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沪深交易所昨日发出补充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董事会在审议年报时,应将清理资金占用事项作为单独议案予以表决,全体董事必须签字。上市公司制订的清欠方案不能确保在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交易所将要求公司重新制订方案。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被占用情况的,应当在年报披露前制订具体的清欠方案,列明采用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等清偿方式的具体金额,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