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王某因不服上城区公安分局对其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在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分局法定代表人赵野松局长出庭应诉。据悉,这是省公安厅出台《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全省首例由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最后,法院宣判维持该局的处罚决定。
2005年10月9日,王某在上城区清波派出所辖区内某美容店按摩时,以各支付20元小费为条件先后触摸了两名女服务员的胸部。警方经过调查查证,于次日根据《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十四条,给予王某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首先向上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结果维持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向法院上诉。原告认为,他在按摩过程中没有嫖娼行为,公安机关以“淫亵”处罚用词不当,适用条款不符。
昨天上午9时,法院审理此案。该局在答辩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淫亵活动”是指以获取或者给付财物为条件,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诸如接触异性性器官和性敏感部位等方法实施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规定,情节相对较为严重,警方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在一个小时的法庭审理中,上城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赵野松当庭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指定诉讼代理人负责举证。赵野松在辩论阶段再次围绕着原告方提出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并作了最后陈述。法院最后依法当庭宣判维持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据悉,我省公安厅出台的《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要求在行政诉讼案中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而在此前,应诉方基本由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如法制科等组成。
该制度在全省的同步推行,在全国范围内也属前列。
(记者胡竹林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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