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次在便利店的搜身经历,17岁的佳佳(化名)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佳佳的妈妈为此两次与便利店对簿公堂。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将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便利店侵犯佳佳名誉权改判为侵犯人格尊严权,判给佳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10万元改判为1万元。 这是沈阳市首例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案件。
昨日,佳佳的妈妈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
遭搜身后少女精神异常
2005年2月24日中午12时30分,佳佳跟妈妈怀女士一起到大东区千百家便利店买东西,在付账后要离开时,她们被拦住了。“当时我怕存折从兜里掉出来,就拉了一下拉锁,他们就死活说我偷东西了,又说不出丢了什么,还要搜身。我不同意,就带着女儿到红旗派出所去寻求帮助。”怀女士说起事情的缘由。
在派出所内,双方一直僵持着,佳佳也把学校的老师找来了。最后,怀某被搜身检查。“我想他们搜了我的身,搜不到东西就可以放我们母女走了。可当我被搜完身之后,我看到他们正在搜我女儿的身。”怀女士称女儿被便利店的工作人员非法搜身了。
佳佳跟妈妈走出派出所已经是傍晚6时,她的性格从此也发生了变化。“她本来很开朗,学习也好。可是被搜身后,她见到人就怕,看到便利店就躲,谁碰她身体她就发脾气。她还在书包上做了记号,任何人动了她的书包她都知道。”怀女士为女儿的变化感到担忧。
2005年3月3日,怀女士带女儿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诊,诊断结果是:佳佳患了应激性障碍。怀女士认为,正是便利店的搜身让女儿得了病,她将千百家便利店的老板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佳佳所患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佳佳的精神异常与被便利店搜身为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便利店无端诬陷佳佳盗窃的行为损害了她的名誉权,诋毁了佳佳的人格尊严,致使佳佳突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便利店老板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赔偿佳佳精神抚慰金10万元,医药费鉴定费、护理费等6000余元。
二审改判赔偿1万元
便利店老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此案进行了二审。
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便利店老板向佳佳道歉,赔偿佳佳医药费等费用5000余元,赔偿佳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便利店老板在佳佳原班主任及红旗派出所范围内为佳佳消除影响。记者范欣
庭审焦点
侵犯了什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有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的客观名誉造成损害的,才构成侵害名誉权。便利店员工的行为不构成侮辱、诽谤,没有构成侵犯佳佳的名誉权。但佳佳的人格受到侮辱,并由于精神刺激导致了创伤后应激障碍,便利店的行为构成对佳佳人格尊严权的侵害。
因为便利店的行为侵犯了佳佳的人格尊严权,便利店老板应向佳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赔多少合适?
法院认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表现形式,未达到精神病状态,社会功能未达到严重受损程度。故一审法院判便利店老板赔偿佳佳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数额过高。
搜身合法吗?
同时针对佳佳被搜身的情节,法院认定便利店的员工并没有非法搜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