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价格欺诈系列报道之一
促销购物当心走入“原价”陷阱
商场在促销活动中,采用虚构原价、模糊赠送等涉嫌价格欺诈的手段,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非理性消费。 在深圳市物价局12358申诉举报中心受理的申诉举报及物价检查部门的价格检查中,相关案例屡见不鲜。不法商家通过促销活动误导消费并达到牟利目的的行为,必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惩。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了解与消费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对比比皆是的商场促销活动,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去消费,这些都显得尤为重要。
从今日起,市物价检查所将通过典型案例、专家解答等方式,提高广大消费者对不法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惯用的价格欺诈伎俩的认识和分辨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编者语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据市物价检查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所称的虚构原价、虚假降价问题,至少有以下6种表现。
表现一:所标原价不是前一次售价
日前,物价部门检查人员在南山某商场三楼的Q-Gen服装店检查发现,该店部分服装在进行降价促销活动。如一件衣服的标价签上标明“原价159”,“特价50”。检查中,销售人员表示,159元是该店去年服装刚上市时的售价,并非此次降到50元之前的最近一次价格。把历史最高价作为商品的“原价”进行标注,这种现象在商家促销活动中较为普遍。
表现二:所标原价是其他分店的售价
这种情况常见于连锁零售商场、超市,所标注的原价虽然不是该经营场所的售价,但却是其他连锁店的售价。如某品牌超市西丽分店销售的“居梦莱床笠四件套”,价签上标明“原价389元,现价198元”。经过南山物价检查部门检查发现,该店从未以389元销售过上述商品,但该超市龙岗分店有389元的成交记录。
表现三:活动前标有原价,但未交易
一些商品因定价过高而少人问津,商家为了吸引顾客不得不降价,并将当初的定价标注为原价。我市物价检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对于一些商场降价出售的商品,所谓的“原价”均无法提供相应的销售记录。
表现四:厂家“建议零售价”成为原价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常常会发现:服装只要带有厂家或供货商、代理商自制的标牌,多数都会印有“建议零售价”等字样,并在下面相应标上一个价格。零售商往往直接在这个标签上再贴一个低于“建议零售价”的价格标签,于是“建议零售价”成了原价。这种情况在服装、洗涤用品、化妆品等商品中最为常见。
表现五:新进商品虚拟原价
这是指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参加促销活动,凭空捏造一个远高于商品实际售价的价格,并称之为“原价”。如华强北某大型电器商场在开业第一天就把许多电器产品标为“降价”、“特价”,并给价签贴上一个所谓的“原价”。然而,新商场开业第一天,所有商品均没有销售过,不可能有原价记录。
表现六:原价记录并非有效交易票据
一些消费者在商场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销售人员为了渲染某商品价格如何如何优惠,通常会神秘地拿出一份内部资料,并称这是商品的原价或进货价,以证明其现价确实优惠。事实上,能够证明原价销售记录的主要有两项:商场电脑中保存的交易资料和购物发票。
【短评】
走出“原价”误区
商家降价销售商品的原因有很多,处理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会降价,节假日或店庆优惠、让利、酬宾会降价,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与对手竞争也会降价。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不惜与法律打擦边球,采取欺骗性、误导性的降价策略。
记者随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各商场的促销活动进行价格检查时发现,不法商场虚构原价的行为屡见不鲜。“出厂价”也好,“建议零售价”也好,凭空造价也罢,这些商家的目的只有一个,通过所谓的“原价”(其实只是个虚高的数字)拉开其与商品现价的差距,造成消费者的心理误差,使消费者误以为得到了大实惠,最终走进商家的圈套,非理性地购买了价格并不一定实惠的商品。
商家虚构原价,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等待它们的是价格检查部门的严厉处罚。但对于广大消费者,遇到商家五花八门的降价促销活动时,也应多长个心眼,多比比价格,切莫跌入商家的“低价”陷阱。
【典型案例剖析】
商品首次定价不是原价
案由:今年下半年,某大型建材商场南山分店在降价销售商品时,把降价商品定价时标注的所谓原价作为该商品进场的第一次定价。如一款法恩莎连体座厕FB1633,降价标价签上标明“原价1698元,现价799元”。经南山物价检查部门查实,该商场以“799元”价格销售的前一次销售记录是2005年8月28日的“938元”,且该商品2003年12月13日、2004年3月6日两次销售价格为“1058元”,均非“1698元”。
该商场的说法是,商场降价商品的定价由公司总部采购部制定,商品进场销售时的第一次定价就是原价,降价时商场通过电脑输入现价,原价自动生成为第一次进场价。
专家解释:据市物价检查所有关负责人分析,“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原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本次降价前一次交易的价格,经营者不能以历史成交价作为原价;二是在本交易场所交易的价格,即经营者在工商部门领取的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营业场所;三是必须有交易票据,原价必须是成交过而且经营者能提供成交证据的价格,不是指企业的原定价、原标价,也不是供货商等提供的建议价格。
本栏撰文肖健张利旭胡澜本栏摄影陈发清
本栏主编陈鑫责编宁檬组版陈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