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教育法规从单个来看都是非常科学的,但是,由于不同的教育法律包含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这就给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教育投入中的双轨制,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
民办教育并非不能发展,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下,义务教育阶段不宜实行民办教育,政府必须对义务教育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执政者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针对我国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学者提出政府应该加大投入。但也有一些学者公开,认为政府加大投入与民间投资办学并行不悖。换句话说,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应当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从表面上来看,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是,联系中国的国情,这样的论调有可能会导致双轨制的幽灵在中国大地再次出现。
在有些城市,除了国有教育机构之外,还有大量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教育机构双轨制的背景下,国有教育机构逐渐萎缩,大量的优秀教师逐渐流失到民办教育机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逐步减少对国有教育机构的拨款,甚至合并国有教育机构,使得中小学生不得不就近到民办教育机构完成教育。即使在一些国有教育机构仍然存在的地区,由于受到了教育双轨制的冲击,国有教育机构内部实行“一校两制”,大量收费的服务项目不断涌现,中小学生苦不堪言。
有人把这些情况归咎于国家的教育规定执行不力,认为只要严格执法,就能够解决上述“民办教育机构驱逐国有教育机构”的现象。其实不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非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实行完全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否则很难严格执行法律。
中国的教育改革,必须首先明确政府对教育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现有的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法律的形成机制,真正制定老百姓信得过的法律。首先,在地方财政状况容许的情况下,加大对国有教育机构的基础设施投资,真正实现中小学生就地入校。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中小学基础设施管理法,防止地方政府削减对中小学基础设施的投资。
其次,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机构,国家能否应当征收特别的教育基金,用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换句话说,必须保证在城市的中心区域内,国有民办教育机构基础设施优于民办教育机构,确保所有的国有教育机构水平高于民办教育机构。绝对不应该允许出现“低水平教育在国有教育机构、高水平教育在民办教育机构”的现象。
在没有解决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之前,不要奢谈什么多头投资,更不要鼓吹发展民办教育。只有首先让政府负起责任,建立一个民主监督的体制,多头投资教育的模式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否则,民间资本进入得越快,居民教育福利损失得就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