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一女子嫁给台湾富商,丈夫不幸病亡。正当女方持丈夫的遗嘱准备继承其在中山留下的4间豪宅时,其亡夫前妻的4个子女通过翻阅父亲留下的日记,爆出惊人内幕父亲日记指其生前饱受大陆后妈虐待,他早就通过日记改变了遗嘱!日记是否有法律效力,将决定台商在大陆的巨额遗产的归属。 中山市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只有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日记并不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不能否定遗嘱的效力,据此确认了女方娘仨的继承权。
1988年,中山市民蔡女士与台湾人陈某在中山结为夫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子一女。由于经商比较顺利,陈某先后在中山置办了别墅等4处房产。2000年7月12日,陈某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称他即将返回台湾,唯恐不幸,特立嘱将在大陆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归属蔡某所有。回台湾后,2004年11月陈某病亡。陈某原来在台湾与前妻生育的4个子女开始与蔡女士交涉,准备继承父亲在大陆的遗产。
蔡女士认为,尽管陈某跟她结婚时没登记,但按照陈某2000年立下的自书遗嘱的内容,她有权继承陈某在中山市的全部遗产。蔡女士将陈某的4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对陈某在大陆全部遗产的全部继承权。为了证实自己的继承权,4兄妹拿出了父亲陈某生前的日记。其中,陈某这样写道“21时跟蔡谈判内容,别墅给她,今后一切生活与其他都与我无关。我的产权我自己处理。”此外,4兄妹还称,2004年2月23日,陈某在日记中记下了“14时母子打我,重病伤一身,且又吐血”的内容。4兄妹认为,父亲的自书遗嘱时间是2000年7月12日,而日记则是最近的记载,因此,这是父亲以最新的意思否定以前的遗书。
中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蔡陈二人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陈某2000年7月12日立下的自书遗嘱真实合法,至于日记记载的效力,法院认为,这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日记中所记载的蔡女士母子虐待陈某的情节,因陈某已经亡故,无法查核其真实性,因此不能认定。(据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