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期永久性禁牧”,指的是从2006年到2008年,松嫩平原草原部分地段仍然可以放牧,到了2008年之后,整个松嫩平原将全面禁牧。
强化草原植被保护增加了对草原行政许可条件审批期限的规定
草原保护是草原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基本草原划定上,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档案,绘制基本草原分布图,由市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强行恢复植被的行政强制措施: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强行恢复植被,恢复植被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不承担其费用的,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不仅使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而应当恢复草原植被的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而且保障了被破坏的草原植被及时得到恢复,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有利于草原资源的保护。
在保护草原植被方面,《条例》增加了禁止挖草皮、在草原烧生石灰、草炭、草垡、建造坟墓、毁坏草原建设设施、向草原倾倒废物或者排放污水和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等行为;规定了禁止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禁止在割草场放牧牲畜,禁止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采挖野生植物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
明确转用和临时使用规定增加了征用使用草原的补偿标准
草原转为其他用地包括草原转为非农用地和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两个方面。草原转为非农用地,即项目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条例》规定,由省级畜牧部门审核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条例》规定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费、植被恢复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其中补偿费参照土地补偿最高标准,按照省物价等部门制定的草原年产值标准的三十倍支付;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附着物补偿费、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
关于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问题,鉴于我省现有草原不宜再减少的现实情况,《条例》规定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草原转为其它农用地。但考虑到我省以后可能实施大型农业项目建设等问题,同时规定因项目建设需要将草原转为其它农用地的,应当经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并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防止过度利用草原对禁牧休牧作出具体规定
防止过度利用草原是此次立法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未实行禁牧、休牧的放牧草原合理放牧。这部分草原,按照国家颁布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实行以草定畜,划区轮牧,禁止超载过牧;防止掠夺利用。用亩产干草四十公斤作为限定草原改良建设的标准,低于这一尺度的,草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进行草原改良建设;保持草畜平衡。
我省草原面积有限,即使草原生产能力提高一倍,仅靠现有草原也难以满足现有牲畜的需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畜牧业发展规划,我省不但不能减少牲畜饲养量,还要成倍的增长。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整种植业结构,扩大青贮和饲草饲料种植面积来满足畜牧业发展需要,实现以畜定草,草畜平衡;舍饲圈养。通过引导养畜户舍饲圈养,调整牲畜品种和结构,加快出栏,减轻草原压力。
为尽快恢复草原植被,《条例》在总结大庆、齐齐哈尔等地草原禁牧、休牧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省草原退化、沙化、碱化“三化”的实际情况,《条例》做出了松嫩平原将分期永久性禁牧的规定。
所谓“分期永久性禁牧”,指的是从2006年到2008年,松嫩平原草原部分地段仍然可以放牧,到了2008年之后,整个松嫩平原将全面禁牧。
还规定,其他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的规定。其中,松嫩平原草原实行永久性禁牧,其他禁牧草原,植被恢复到覆盖度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可利用牧草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时,草原使用权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解除禁牧。规定了实行休、禁牧的地区应提前一年公告。同时规定解除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休牧或者划区轮牧制度。
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破坏草原加重处罚
针对草原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规定,对草原承包年限、承包方式、承包发包、承包费用确定和使用、承包合同、承包原则、承包程序、承包经营权流转、行政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强化了承包活动的操作性。
针对全省破坏草原的行为,《条例》对《草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开垦草原或者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这样用平方米而不是用亩作为对破坏草原的行为处罚数额的计量单位,加大了处罚力度,使罚款的数额计算更为精确,也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处罚额度更相适应。
新闻背景
我省是草原资源大省,草原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5%%,位居全国第9位。
前十年,我省草原资源破坏较为严重。据1995年调查摸底,全省草原已由1984年的1.13亿亩减少到现在的6500万亩;有的草原在开垦后由于不适宜耕种,被迫撂荒,使草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03年,我省实行“一免两补”政策,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但也出现了一些群众为了眼前利益,非法开垦草原现象。
草原超载过牧严重,导致草原退化严重。我省畜牧业经过十几年的长足发展,全省草原平均超载二倍以上,松嫩平原草原平均超载五倍以上。由于草原超载过牧,造成严重退化、沙化、碱化,有的草原已成不毛之地,再不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强化管理,将会给生态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草原承包需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在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工作中,存在着承包合同内容不完善、重用轻建等问题;草种经营管理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草种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经营上存在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情况。
因此,急需以法进行管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