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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导,《中国书评》和《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主要著作包括《国家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等 我主编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的《知识与法律》所辑录的是一批年轻学人在长达数月的学术规训与历练中写就的书评。作为这部文集的直接生产者,“小南湖读书小组”第一期学员在一系列的读书活动中培养和践行着一种学术性的阅读和思考方式。他们的阅读表现出既尊重学术传统又关注学术自主性的努力或倾向。
在我看来,这部文集的重要意义还远不止于此。“小南湖读书小组”一期学员在培养上述基本的学术阅读与思考能力的同时,还努力保有一种更深层面上的、也就是我所谓的“开放性”的学术研究态度。
这既是一种针对传统学科建制的“开放”,又是一种知识认知层面上的“开放”。本文集中的九个讨论单元分别涉及政治哲学、社会学、科学与知识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重要论题,这意味着他们不再以既有的学科划分为阅读与讨论的当然边界,而是尝试着以问题为重心展开“开放性”的思考。这种超越学科建制的“开放性”,表明年轻的学人们正在逐渐认识到既有学科体系和学科划分标准的人为性和局限性,认识到这一体系和标准为具体的认知活动所设置的“反认知问题”的屏障。另外,从具体内容上看,在被选定的读本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对知识“真理化”趋向进行反思和批判的经典著述,通过此项阅读,年轻学员逐渐意识到知识可能并不具有通常被宣称的那种绝对的普适性。对于读书人而言,意识到这一点至关重要。
据此,我们可以说,这部文选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其间某项孤立的研究成果,而在于它向我们呈现了一个年轻而鲜活的法律哲学学术团体为改变中国法学教育总体状况和中国学术研究现状所做的积极而真诚的持久努力。因此,它所记载的很有可能就是中国法律哲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迈向自主与成熟的最基础、最艰涩却又是极其重要的一小步。
此外,我推荐吴经熊先生所著的《法律哲学研究》一书,本书所辑录的是吴经熊先生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撰写的数篇法学研究论文,文集名称沿用了吴氏第一部中文法学论著的书名(即1933年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的《法律哲学研究》)。大体而言,吴氏法学论文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研究,这一部分的文字基本呈现了吴氏旨在超越法律制度本身而从其背后隐含的整个哲学背景去分析和阐释中国传统法律现象的学术取向;二是有关西方法律哲学的研究,这一部分的文字集中展现了他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变革的精准把握以及对霍姆斯、施塔姆勒和庞德等论者学术思想的批判性解读;三是有关吴氏本人的法律哲学观点,这一部分的文字主要反映了他试图调和霍姆斯与施塔姆勒法律思想的努力。除此之外,本文集还在附录部分收录了吴氏与霍姆斯大法官的部分通信以及1933年他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吴经熊氏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
吴经熊先生无疑是近现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法学家之一。时代与个人的因素使其一生奔走于中西两种文化传统之间,悉心谋求两个世界在法律层面的对话与沟通。经由对中西法律思想做出的深入的比较研究,他建构起了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观,即通过调和霍姆斯与施塔姆勒相对立的立场,试图在认识论上达至对法律概观与个观的超越与综合,以及在自然法上达至对恒常与无常、稳定与变动的超越与综合。
在我看来,真正要紧的很可能不是经熊先生所建构的法律哲学观以及他为中国法律、法制发展给出的那条可能的路径,而毋宁是他在此过程中所逐渐展开的那种以“中国当下”为根本视角的思维方式:它为中西法律文化对话的可能性和可欲性提供了一种证明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他经由这种思维方式而向所有的中国学者指出了在使中国走向世界的过程中,自己所应当肩负的那份无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必须运用自己的智慧去发现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适合我们的。《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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