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讨论稿)》网上征求意见
六种情况将被罚款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省上有关部门近日拟订了《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讨论稿)》,并在甘肃省政府法制网站登出,接受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将由省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1000元-3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专业广播电视节目擅自转变为综合性广播电视节目的;超过规定的时间、比例播放商业广告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擅自开办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节目业务,违反国家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