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制网”昨起对5部拟出台法规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陈永君为您报道从昨日起,“甘肃省政府法制网”对《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5部拟出台的法规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各界人士对相关条款有异议,可登录该网站或通过本报热线8119000发表。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昨日同时开始征求立法意见。
电视节目调整 要公示
一部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采编、制作、播放、接收、传输等活动的条例有望在年内出台。《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转让、出租频道、频率和播出时段。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预告的时间和内容播放节目,确需更换、调整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视频点播须经国家批准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在车站、码头、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大型电视播放设施,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播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严禁专业广播电视节目擅自转变为综合性广播电视节目。
擅自接收电视节目 重罚
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植物未经许可 禁采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生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采发菜 处1至5倍罚款
《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修订草案)》规定,违法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损害地震监测环境最高罚10万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审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征得省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同意。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