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修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临时停车也要熄火
时报讯 (记者 李鹤鸣)
昨天下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对实施已超过7年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将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全文分5章共37条,1万余字。根据《修订草案》,今后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的环保监管将从单纯的在用车管理扩展到从新车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根据《草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手续。”此外,经维修治理或者延缓报废的在用机动车,其排气仍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市环保局表示,一辆高排放车辆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当于符合“国Ⅰ标准”、“国Ⅱ标准”新车的10倍和20倍。对排放超标、且经多次维修仍不能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为控制和减少高排放车辆的污染,本条规定对于经维修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
《草案》还提出,机动车司机临时停车应当熄火。市环保局称,机动车停放后仍在运行状态,会增加城市大气污染,尤其是夏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大,所以参照香港等地车停熄火减少城市污染的做法新增此规定。
《规定》修订后部分处罚措施
1、违反机动车维护保养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和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2、违反机动车维修规定,未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或者未配备符合要求的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排气污染防治装置规定,没有按规定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安装装置,并按每项处以100元罚款。
4、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车用燃料。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5、逾期未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6、擅自从事排气污染检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