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竟不知自己强奸了谁 李斌 去年“北京改革警务由严打模式变为整体防控模式”(《新京报》2005年6月20日)的新闻曾引起广泛关注,因为这是警方首次正面反思“严打”的弊端,而“强奸犯被判刑10年却不知强奸了谁,刑满释放后苦寻10多年未果”(《新文化报》1月6日)的新闻,则将“严打”给无辜者造成的伤痛展示得淋漓尽致。 细观报道,无辜的“强奸犯”张威军的遭遇不如佘祥林离奇,比起已被处决的他的“同案犯”曹福吉,以及河北的聂树斌案,我们甚至可以说他已经算是幸运的,至少保住了一条命。但性质却同出一辙,都是在特定时期的法律和刑事政策加诸老百姓的黑色幽默。可以说,张威军没有“强奸”谁,反倒是被法律“强奸”了。说得更明确一点,这个“法律”是被某些素质低下、甚至怀着不可告人目的的执法者玩弄于股掌之中的! 张威军的倒霉从大环境上可以归咎于1983年实施的第一次全国统一的严打,从当时的办案程序上看,“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员联合办案,三个人一合计就判了,甚至不需要复核,也不需要被害人当庭指证。”如此潦草仓猝,显然不能做到实事求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弊端早已被执法者所体认、学者所诟病)。也就为某些“有心人”提供了制造冤案的便利条件。 请看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的“(83)刑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原文节选):“被告人张威军于一九八二年春的一天夜间,将流氓强奸犯曹福吉(已处决)强奸后并挟持刀被告人家的榛柴乡上台子村六社的女社员刘××强奸。”请问读者您们看得明白吗?反正笔者是琢磨不透。连基本的语言表达能力都不具备的审判长,他所制作的错漏百出的判决书,其法律效力自然只会让人笑掉大牙!办案人员仅仅素质低下也罢了,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姓刘的被害人纯属子虚乌有(这一点几乎是可以肯定的),那么张威军就有被合谋迫害的嫌疑(他当时在告土地非法交易的状),曹福吉则可能是另一个聂树斌--而这点无疑更令人毛骨悚然。 当然这些都有待于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昔日执法者的改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要使人民群众‘告状有门,冤情能申’”(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的新闻给了当事人和旁观者一丝希望,但联系长春市各级法院连续四次驳回张威军的申诉的事实,即使在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今天,执法者是否有拨乱反正的勇气,肖院长的表态能否做到上情下达、上行下效,也实在不令人乐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