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野李澜)爱美的王女士到医院当年承包出去的整形美容科做隆胸手术,哪知两年后胸部无名肿大、变硬、变形,在抽出填充物后,仍不能恢复形状。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一审获赔10万。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但近日被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如今,医院人士称,这次败诉是为当年的承包科室“揩屁股”。
院方被判赔偿10万
2001年3月2日,王女士因对自已的身材不够满意,走进了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整形美容科做“英捷尔法勒”隆胸手术,支付了手术费12500元。但术后两年,她感觉到胸部肿大变形变硬,于是2004年到该院抽出乳房填充材料。术后没多久,其胸部再次出现肿大情况。
经检查,双乳内尚有注射材料残留,并有大量血性渗出液体遗留,纤维组织增生。王女士3次到西南医院进行手术,用去15000余元。
随后,王女士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市第六人民医院告上南岸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王女士检查、病情掌握存在不足,第一次手术医师资格有疑问,且医院不能证明填充物是合格产品,故医院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法院因此判决医院退还医疗费,支付续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4580元。
院方自称也很无辜
医院不服上诉至一中院,近日,市一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昨日,市第六人民医院整形美容科的彭艳里主任向记者“诉苦”:这起手术完成于2001年,当时的美容科是医院承包出去的一个科室,后来由于政策不允许搞“院中院”,2002年已撤消了该科室,随后由本院自己成立了整形美容科。
“当时的承包人早已不知去向。”彭称,这次败诉,院方也很无辜,是为当年的承包科室“揩屁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