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力)用孩子萍萍(化名)的名字分两次,在重庆渝北区一信用社存入了12万元存款,当萍萍母亲第三次去存款时,发现账上余额已显示为零。一查,原来是有人用假身份证到信用社修改密码后,将钱全部取走。
萍萍的父母以萍萍的名义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冒领的存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
存款12万以12岁孩子名义开户
萍萍的母亲夏女士在2003年1月27日,拿着户口簿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信用合作社黄泥塝分社,以只有12岁的萍萍的名义开户存款,开户当天存入了10万元,黄泥塝分社为萍萍的母亲出具了存折一个。
2003年1月30日,夏女士又在女儿萍萍的账户上存入了2万元现金。
密码被改以同名身份证取款
2003年4月23日,当夏女士再次向女儿的账户上存钱5万元时,才发现以前存入的余额已经为零。
这个消息对夏女士来说吃惊不小,她马上通过信用社的系统查询自己的交易明细,结果发现在2003年4月18日,女儿账上的12万元存款,已经被他人用储蓄卡在该信用社更改密码,以“萍萍”同名的身份证取走。
了解这一情况后,夏女士认为,在存折开户时,信用社资料上详细记载了自己的女儿的各种情况,而当时女儿仅有12岁,按当时情况,没有16岁,女儿是不可能有身份证的,别人用身份证来修改密码并冒领存款,这本身就是信用合作社在审查方面把关不严造成的。
之后,夏女士在向该信用合作社要求支取12万元存款和利息未果的情况下,将该信用合作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信用社审查不严担全责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萍萍的母亲用户口簿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信用合作社黄泥塝分社为其开户存款,两次共存入12万元,是凭户口簿、密码支取的活期存款。信用合作社对他人持萍萍同名身份证,更改密码后支取,在操作程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储蓄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地、印鉴等手续时,存在着审查不严的过错行为,以致他人骗取了萍萍的12万元存款。最后,法院判决,信用合作社赔偿萍萍12万元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宣判后,信用合作社不服,并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信用合作社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