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1月6日电(记者任硌)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若造成人身伤害,按常规应是找物业公司进行赔偿,但若没有成立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类似此种情形的因小区窨井爆炸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负有一定责任的居委会、街道办负担损失的60%共6万多元。
2004年5月16日,年仅数岁的雍某在成都龙爪小区的公共区域玩耍时,位于其间的三个窨井发生爆炸,腾空升起的窨井盖将其击伤致死。
该小区是成都市干道指挥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2002年4月,该部依据有关规定与武侯区政府达成协议将建成的小区移交给区政府管理,2004年1月,干道指挥部协助住户办理了小区的分户产权,但小区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无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社区物业管理。事故发生之后,居委会向雍某的父母支付2000元。随后因相关的几个单位相互推脱责任,雍某的父母只好将居委会、街道办等告上法庭,要求其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托专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之前,居委会作为当地居民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对小区共用设施的管理职责,虽然居委会曾对窨井进行过疏通并协同所在地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义务教育,但仍未能阻止爆炸事件的发生,证明居委会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不利,故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街道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该窨井作为小区的共用设施应当是属于区政府,故街道办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指导不力的责任,对居委会所负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雍某的父母监护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故原告应自行承担该事故所致损失的40%。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街道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