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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什支持率
2005年最后一个月,正逢爱国者法案即将到期,需要国会参众两院再次立法延长,《纽约时报》突然发表了长篇调查文章,披露布什总统曾经批准国家安全局的特别计划,对可能和恐怖分子有关系的电话实行监听。在情报部门的分工中,国家安全局专门监听和国外有关的电话,这种监听不需要法庭许可证。
但是,如果通话者双方都在美国国内,监听这样的电话仍然需要得到法庭许可,为此,美国在1978年专门成立了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以便国家安全局在需要时获得许可。
在没有法庭许可的情况下窃听国内电话,这种做法在美国人听来几乎不可思议,因为这样做会侵犯公民的隐私。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说,人人具有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安全,不受无理之搜查。侵犯隐私,就属于此等无理之搜查。
而美国人对什么是个人隐私的理解,大概和别的国家都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你的健康情况,就是你的隐私。在别的地方,如果医院检查出病人罹患绝症,会先瞒住病人,通知家属。在美国却刚好相反,医院不经病人同意,不能告诉家属。如果查出病人罹患绝症,会先告诉病人,征求病人的意见是不是要告诉家属。我们在医生那里验血检查身体,必须本人向医生提出要求,医生才会把化验报告寄到家里。没有本人亲自出面,连父母配偶去要,也一样要不到。在美国的单位里请病假,领导不会问你到底生了什么病,因为这是你的个人隐私。你不想让别人知道,别人自然无权知道。
再比如,你在读些什么书,想些什么,写了什么,都是个人隐私。当初独立检察官斯塔尔调查总统克林顿和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的关系,得知莱温斯基在庞诺书店先后买了17本书,要庞诺书店交出这17本书的书名。书店的经理说,我宁可去坐牢,也不会交出我们的顾客在本店买书的秘密。学生在学校的考试成绩,在图书馆的借书记录,都被认为是个人隐私,别人是没有权力知道的。
那么,没有法庭许可而监听国内电话,这到底是不是违法呢?自从《纽约时报》文章发表,美国朝野就天天在争论。终于,布什总统自己出来解释了。布什说,根据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再根据“9·11”事件后国会授权总统必要时动用军事力量打击恐怖活动,有此法律授权,所以他签署的行政命令是合法的。他说,这一命令是“有限”的,在一般情况下,情报部门监听国内电话,仍然需要法庭的许可。
而他签署的是国家安全局的“有限的”情报作业,很简单,“如果和‘基地’组织有关系的人,给你打了个电话,我们就想知道为什么。”对美国人来说,隐私是重要的,但是在安全警讯之下,他们也会调整隐私的概念。今年1月2日,CNN的民意测验,高达96%的受测者肯定了布什的行政命令,反对者只有3%。
林达(旅美作家)《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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