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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是否应视为合同内容?
问:3个月前,我在某开发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开发公司登报宣称的“本小区有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电脑监控的地下车库、儿童游乐场、球类公园”等小区设施,均在实际建设中取消了。但我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对此广告内容进行约定。就此事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本案系因开发公司不践诺售楼广告内容所引起的纠纷,涉及到售楼广告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公司的售楼广告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在售楼广告中对相关设施的宣传明确、具体,广告的具体内容已成为你与开发公司订立合同和确定价款的前提条件,故广告内容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公司在实际建设中擅自取消了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等小区设施,系违约。据此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丽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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