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电“1元钱虽然不多,但至少不应该在乘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车票一起捆绑销售,最起码应该事先解释清楚呀!”近日,一些乘客对宁夏吴忠长途汽车站售票捆绑搭售保险一事纷纷表示不满。
据了解,今年元旦期间,吴忠市长途汽车站售票员在没有询问顾客意见的情况下,直接扣下一元钱称是“保险费”,保险单上标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单(代收费收据)”,上面标明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人身意外伤害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4000元。
对此,吴忠长途汽车站负责人说,随车票一起搭售“保险费”,从2005年9月份就开始实行了,票价在10元以上的车站介绍买保险,因为车票所含保险赔付率低;买保险车站不是强制的,乘客愿意购买就买,只要乘客购买车票时说明自己不需要保险,售票员就不会强行加收1元的保险费。当问及许多乘客购买车票时并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售票员应不应该对此进行提醒或在售票窗口显眼位置张贴通告?这位负责人表示“逐个对顾客解释太麻烦,顾客如果不要保险,可以找票员退”。吴忠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说:车站在乘客不明示的情况下,收取1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做法是不妥的,其行为侵犯了广大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乱收费行为。
吴忠市昊仁律师事务所徐建华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此类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应坚持公平自愿原则,不能强制保险;而《保险法》第11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此类保险属强制保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乘车人有权拒绝保险。另外,《合同法》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旅客没有购买保险而拒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