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1月9日讯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还清公积金贷款者在经过审核后可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昨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就公积金管理出台新规定,新规打破了一些禁锢。 据悉,这些新规从即日起实施。
不为职工办公积金将予重罚
据了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肥单位和大专院校,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含单位聘用人员)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省直分中心有关人员说,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省直分中心应依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破产单位应补缴欠缴公积金
根据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的单位可以为这部分职工补交原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手续。
提前还贷银行不得收违约金
据介绍,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本人和家庭同户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与省直分中心签订协议,通过省直分中心按月直接划转个人和家庭同户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也可半年提取一次用于还贷。允许职工提前还贷,对提前还贷的职工银行不得收取贷款违约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符合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重病范围),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也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已还清首次购房贷款的职工,凭银行出具贷款已还清证明和由房产部门提供房产证抵押注销证明等材料后,可二次申请购房贷款。(刘建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