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北京女子监狱将开设同居会见,届时,将挑选12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北京市女子监狱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该工作已进入最后的准备阶段。 一些人肯定会说,女犯服刑还可以与探监丈夫同居,这样的刑罚还叫刑罚吗?另一些人则会说,允许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实际上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性看待女犯同居呢? 首先,允许罪犯同居的好处很多。让改造表现好的罪犯体验合法婚姻,必然会焕发罪犯的良知,有助于激发罪犯努力改造。但这里必须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罪犯都能享受这样的“同居待遇”,北京女子监狱也只是将在每个分监区中,挑选1名表现优秀的女服刑人员进行同居会见,为啥其他女犯不能同居呢? 这就牵涉到罪犯的婚姻权问题。不错,很多罪犯的确享有“未丧失”的婚姻权,他们是婚姻权的有权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就可以无限制地实现婚姻权中的同居、生育等相关权利。罪犯因为犯罪过错,其人身自由被限制与剥夺,社会交往权因此受限,而罪犯的同居权、生育权等都受制于罪犯的社会交往权,所以,这些婚姻权也随之都处于被限制之列了。 因此,让“女犯同居”并不是罪犯与配偶的同居权的体现,它有同居的事实,也是以同居权为基础,但它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罪犯处遇”,是为了改变监狱的封闭环境会给罪犯打上“监狱化烙印”、削弱其社会适应能力的现状,而从罪犯行政处遇方面进行的积极的“处遇尝试”,这是我国“监狱文明”与“司法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并没有减轻刑罚的力度。 可以说,“罪犯同居”因为是一种“受限同居”而仍然显得十分尴尬,社会人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同居”,其途径只有一条,那便是:不犯罪。 孟桢尧(四川 媒体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