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员伪造投保单位公章和“未缴纳保险费”证明,注销15辆机动车购买的保险,并贪吃12万余元保险费。日前,渝中区法院以贪污罪,对该业务员判刑10年,并对没有追回的9万余元赃款继续追缴。
假公章注销保险
涪陵人冉建在2004年3月,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聘为业务员,负责涪陵、彭水、黔江等地的机动车保险业务。
因为所负责业务的“战线”长,冉建找到兄弟伙张某帮忙开拓彭水市场,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2004年4月至同年9月,张以冉建的名义在彭水县做了111辆机动车的保险业务,收取了56万余元保险费,并采用汇款方式汇给冉。汇款时,张提出自己扣出2.7万元作为报酬,得到冉的认可。冉收到12笔共54万元后,先后为111辆机动车办理了保单。
而冉建收到汇款后,截留了12万余元。随后,他找人制作了已投保的4个汽车运输公司的假公章,并制作了没有缴纳保险费的文件,在文件上盖上假公章。用这个假证明,冉注销了15辆车的保险。
事后,这15辆车所属单位负责人均证实,他们是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的。2005年6月2日,冉建被抓获归案,后退赃3.2万余元。
辩称不构成贪污
法庭上,冉建称截留保险费的原因,是相关业务费用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只截留了8万余元,另3万多元是兄弟伙张某截留。
公诉机关在指控时称,其截留行为涉嫌贪污犯罪。冉却称,他和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自己也没有在保险公司获得报酬,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而检方的证据表明,保险公司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业务员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必须全部交回公司,公司再按收取的保险费额按比例提成给业务员作为报酬。
法官说法
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具备贪污主体资格
据渝中区法院有关法官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冉建虽不是该国有公司正式员工,但他却是该公司聘用的业务人员,并受公司委托,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冉利用自己可以注销保单手续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注销保单,将应当按内部规定交回公司的保险费非法占有,使这部分资金脱离公司控制,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记者 罗彬
来源: 华龙网 2006-01-09 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