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著名艺人兼影帝梁家辉今年的春节过不好了:他因为酒后驾车,日前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3年,并被罚款1万元及停牌3年。(1月7日《法制晚报》)
酒后驾车受到刑事处罚,这件事本身并没什么特别之处,特别之处是法官的理由。 法官在宣布判决之后强调:“考虑到梁家辉是公众人物,行为应作为公众榜样”,所以才要判得如此之重。比如著名女劳模李素丽,几年来为某家居企业做“形象大使”,却一直就没人质疑。李素丽为什么不能做广告呢?最根本的理由就在于,李不是一个一般的“商业明星”,如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而是一个“道德明星”。
李素丽唱歌不如超女,演戏不如章子怡,跳水不如郭晶晶,为什么还能够成为万众瞩目的明星人物呢?这主要是因为她的道德品质很高尚。换句话说,就是她因之成名而所做的一切,都是出于无私的、利他的目的,大家选她做模范,就是因为这一点。李素丽以自己作为一个“利他主义”的形象,来为一个“利己主义”的市场主体“背书”,暗示这家企业是“无私”的,这不构成了对公众的公然欺骗吗?
对这类人群来说,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就是不能靠从“无私”、“利他”行为中获得的名声来牟私,否则的话就是虚伪,就等于自己打碎了自己的道德光环,自己否定了自己,如果还要继续摆出一副道德高尚的样子到处去教育别人,那就只能令人望而生厌了。如果是这样,李素丽在为企业“背书”,有关部门和工会又在为李素丽“背书”,追问下去,究竟是谁欺骗了公众了呢?
当然,我们必须假定李素丽对公众的欺骗不是蓄意的。她可能是没有真正理清这其中的逻辑关系,也可能是的确无法抵御高额酬金的诱惑,所以应该给她一个选择的机会:或者停止代言并如数捐出所有的酬金,或者宣布放弃所有的荣誉称号、退回奖章然后继续做“形象大使”———如果那家企业还仍然肯让她做的话。
从梁家辉说到李素丽,扯得稍远了一点,但内在的道理是相通的,就是对公众人物的要求必须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