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报报道】(特约记者 宁法宣 记者 成曦)近日,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南京2005年十大经典案件。其中,有关于消费者维权案件就有两起,有上升趋势,表明消费维权案件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我市2005年消费者维权案件主要特点有:一是从案件类型看,消费者维权所涉领域更加广泛;二是从引发纠纷的原因看,主要原因有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或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三是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更趋理性,消费者胜诉的比例为已决案件的90%以上。
化妆品未标开瓶使用期限
案情简介:
刘女士在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购买了由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时光嫩肤液一瓶,在随后的使用中,刘女士认为化妆品生产厂家未标注“开瓶后安全使用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将厂家和商家一起告上了法院。事后被告乐金公司辩称:化妆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是难以确定的;苏宁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业规范围。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刘女士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认为,化妆品开瓶后,使用期限将缩短。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不标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受到了侵害。2005年3月11日,南京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告知其购买的化妆品的开瓶使用期限。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主张知情权的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以此主张知情权,在全国尚属首例。欧盟制定的有关标注化妆品启封后使用期限的强制性规范于2005年3月11日正式施行,由此可见化妆品开瓶使用期限技术上是可以操作的,“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的知情权,客观上将推动化妆品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商品房缩水向开发商索赔
案情简介:
1998年1月18日,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2年12月31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67.08平方米,段某认为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2.31平方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共计8720元。一审法院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段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人返还误差房价款及利息。
法官点评:
套内面积缩水,判决返还差价。法院的判决即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又推动我市房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去年,我市共受理房产案件879件,同比增长111.3%。(编辑 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