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按照法律规定,询问的提出没有程序上的规定,没有法定人数的限制,更没有书面提出的要求,只要询问的问题是与正在审议的报告或议案有关,代表认为事实不清、原因不明、有所怀疑的问题,都可以提出询问,而且都是随问随答。国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必须作出答复或说明,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询问。正因为询问的程序比较简单、灵活、易行,所以,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大多选择这种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