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肇事者盛进自首,在海口传得沸沸扬扬的“1·1”交通肇事案终于水落石出。近段时间以来,海口在今年春节前夕交通事故频发,形势严峻。盛进驾驶假军牌车撞人逃逸事件情节恶劣。
昨日,本报接到一名法律工作者郑先生来电称,“1·1”事件肇事者盛进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但按照现行法律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对其论罪,该事件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
据报道,“……事发后,盛某停了下来,下车后看了地上的尸体和伤者一眼后,又匆匆回到车上,当即开车逃离了现场……”郑先生据此认为,“从法理上来讲,交通肇事者确实因过失而撞人,但事发后却在明知自己逃离现场会造成伤者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逃离现场,这就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因此盛进不能洗脱故意杀人的嫌疑。”
观点对碰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海口多位法律界知名人士,但众说纷纭。
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肇事者不可能预见事故的后果,因此虽然造成人员死亡,但还是应该与“故意”的主观犯罪意识区分开来,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林家旺律师: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肇事者的行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只有符合“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规定,才能与故意杀人或伤害罪挂钩。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马相龙律师:交通肇事其实都是过失犯罪,但肇事者“明知逃逸会造成伤者死亡”仍逃逸的心理行为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心理十分相近,再加上已经造成人员死亡的后果,可以说肇事者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专家评析
海南一知名法律专家分析说,法律界目前达成共识的肇事逃逸主观心理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肇事后凭经验认定被害人受伤不重,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而驾车逃离现场;第二种是肇事者认为被害人已死,心慌意乱未来得及查看伤者伤势便逃逸,实际上伤者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第三种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严重,如不马上救治会有死亡危险,但仍驾车逃逸。前两者显然属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但后者则很容易让人们往“间接故意”上靠,即使理解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亦无不可。这名法学专家称,被害人因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具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可以构成新的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新闻链接
今年以来海口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1月1日,一辆挂着假军车号牌的小轿车撞死两人、撞伤两人后逃逸,12小时后,肇事司机盛某投案自首。
1月2日,在海口海榆中线7公里处,一男子被车撞死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1月3日,一辆婚车在海口龙昆南路省妇幼保健医院门前撞断一位老人的左腿后逃逸,后经群众举报后被交巡警令其驾车返回现场。
1月5日,海口市凤翔路与新大洲大道交界处的T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东风大卡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一重伤一轻伤,事发后东风车驶离现场。
本报记者 王小武 李云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