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油发生泄漏 最高罚5万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陈永君为您报道昨日,《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运输原油若发生泄漏溢流造成污染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规定,油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油田开发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不及时清污最高罚10万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应当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落地原油必须在完成试油、修井作业后5日内清除,井场油池存放的原油必须在10日内清除。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的将被环保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原油、化学药剂泄漏造成污染或随意排污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