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南京召开,《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为E mail上访提供便利
该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遵循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的原则,为信访人采用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规定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资源共享,为信访人通过发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两个月内须处理完毕
为防止信访办理效率不高,群众信访权益受到损害,该条例草案明确了信访受理期限和办结期限。条例草案规定,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信访提倡“见事不见面”
对于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对有关国家机关施加压力,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为了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该条例草案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进行,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反映。(于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