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野)铜梁男子陈龙(化名)因为骑摩托车出车祸,叫来救护车急救,却不想救护车在拉起伤员回院途中,再次遇车祸,陈龙被甩出了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肇事车辆驾驶员和车主,连同铜梁县人民医院赔偿死者家属近10万元,医院承担近3万元。 医院急救遇车祸伤者死亡
2005年1月17日晚,陈龙搭乘他人摩托车时,不慎脚部被擦伤。接到120急救电话后,铜梁县人民医院派职工张某驾救护车接龙回院治疗。当晚9时许,装载伤者的救护车在铜梁县巴川镇一十字路口与一辆闯红灯的车辆相撞。
两车相撞后,救护车后车门因惯性被甩开。因车上担架未固定,伤者同担架一起被甩出,而此时,被撞得旋转调头的救护车碾压过陈龙,至其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全部由闯红灯的肇事车司机承担。
终审判决医院担责30
%%铜梁县法院审判认定,铜梁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主及司机赔偿金额共计9万余元。
死者家属坚持认为,铜梁县人民医院具有过错,因此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认为,陈龙的死亡是担架没固定在医院救护车内和与肇事车辆相撞共同行为结合发生的,医院有过错,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铜梁县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肇事车辆承担70%责任。因此,在赔给死者家属的近10万元赔偿金中,铜梁县人民医院承担约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