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成都市房管局近日就集资建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做出规定:成都市集资建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仍然是住房建设的集资人,也就是购房人。这项规定是成都市房管局批复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相关请示时提出的,它事实上延续了成都自2004年以来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政策。
同时,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对《关于调整集资建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请示》的批复还规定,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凡在成都市规划区域内集资建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均统一按物业所在地已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执行。
据悉,成都市房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其有关集资建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内容已被废止。该《意见》规定:集资修建住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住房建设的集资人(购房人),集资建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购房人应按政策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集资人(购房人)按个人集资款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集资人(购房人)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