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陈麒麟 通讯员 樊斯坦 余敬海 实习生黄雪莲巴雯)患者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原因是接了急救电话的医院未及时出诊,而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家属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7.2万元。
据二审法院判决书称,去年6月25日,35岁的十堰竹山县人李琴在家中突然晕倒。李父立即拨打120,由于李父没有告知其具体家庭住址,接到电话的竹山县人民医院值班人员以为是骚扰电话,没有通知救护车出诊。
李琴的丈夫侯金玉和李父随后请邻居帮忙,将李琴送往竹山县人民医院。到院后,李琴已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抢救无效死亡。
安葬李琴后,侯金玉认为是医院未及时出车,且在抢救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才导致妻子死亡。去年12月8日,侯将该医院告上竹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7.84万元。
庭审中,医院认为,虽然120急救机构设在县人民医院,但此事发生时竹山县尚未建立120急救体系,“未履行120急救义务”不属于医疗纠纷范畴,现行法律法规也无明文规定120急救指挥中心的行政职权,且医院在对患者抢救过程中没违反医疗规范,故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竹山县法院认为,李琴患的是心脏骤停,应在4分钟内进行心肺复苏,否则将发生不可逆性脑损害,随后过渡到生物学死亡,即使医院按规定5分钟内出车,加上途中时间,也无法挽回其生命。因此认为李琴死亡与医院无因果关系,驳回了李琴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琴家属随后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竹山县人民医院在接到急救电话后,无论出车是否有效果,都应按规定及时派救护车出诊。没有按规定出车救治,就将贻误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今年1月2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死者家属拨打120电话,120没能出车,患者李琴的死亡与被告医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竹山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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