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两抢”新司法解释
沙区检察院对三少年不批捕
本网讯 潘从武记者吴亚东涉嫌抢劫还能不批准逮捕?这是小帅等3名失足少年想都不敢想的事,然而法律和检察官给了他们改过的机会。近日,经过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小帅等3名未成年人成为“两抢”新司法解释的“受益”者,检察院对他们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小帅、小军均为未成年人。2005年11月16日,两人在乌鲁木齐市新医路抢劫学生钱包一个,内有5元现金。
17岁的小龙来自宁夏,2005年11月23日,小龙伙同另一未成年人(在逃)故意碰撞一民工并表示要抢钱,民工呼救,群众当场将小龙抓获。
警方以小帅等2人涉嫌抢劫罪,小龙涉嫌抢劫(未遂)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后移送乌市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乌市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经过慎重审查,认为小帅等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颁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该院近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以利于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帮助”工作。(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