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郭巍青专栏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的检察院已经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系统收集了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查询内容包括行贿人的个人情况、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
这个被称为“行贿黑名单”的查询系统没有退出机制,行贿信息一旦输入便不能删除。此外,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全国联网,一个人只要在一地犯事,全国各地都可以查到他的犯罪信息。许多乐观者对这个系统寄予很大希望,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和推出,将对遏制商业领域的贿赂犯罪产生积极而深远的作用,对于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但在相当一部分公众中,对于这个系统仍然存在争议。主要意见之一是认为,打击受贿者才是治本之策。因此,建立行贿人黑名单,不如建立受贿者资料库。另外还有许多意见涉及到系统的实际功能的发挥与完善。例如,如果仅仅知道行贿者的信息,但是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和执行措施,不知道对什么类型的行贿者给予什么样的禁制方为恰当,其实际意义就可能要打很大的折扣。
毫无疑问,对于商业领域中的贿赂犯罪,必须开展系统而持续的打击,有关部门努力“研发”分别针对受贿者和行贿者的打击手段,也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围绕着“行贿黑名单”的争议表明,我们面对的腐败情势依然非常严峻。对于那些尚未实施、更未见效、却先行号称“创新”的种种措施,公众的态度依然在将信将疑之间。
“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的建立,大致上可以和在公共场所中设置电子摄像头的做法相类比。它们代表了一种倚重技术的“技术反腐”的路径,即希望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将监控之网编织得更加严密。进一步说,过去我们的反腐措施主要是在道德教育、制度约束以及严刑峻法这样几个层面上做文章。从查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揪出了一连串国蠹这个角度来看,有关部门的工作取得很大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普遍的腐败行为是否已从根本上遏止?所取得的成效与道德教育、制度和法律约束之间的因果关系怎样证明?这些问题至今仍然极难判断。于是问题将变成借助技术手段,是否可以在另一个层面上提供更有希望的反腐前景?
现在回答这样的问题当然太早。暂时我们只能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积极发展多种手段包括技术手段的反腐措施,是严峻形势下的客观要求,因此是完全必要的。同时我们也要不厌其烦地强调,再先进的技术,也必须在相应的制度土壤和文化土壤中,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用。技术可以补充和强化制度,但是如果以为制度的深层结构缺陷可以靠技术弥补,那就是舍本逐末。
首先应该承认,各个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包括商业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其源头不在于行贿者,而在于受贿者。不能否认,在实际个案中,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的关系,可能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相互循环,无法理清。但是就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是无限制和无约束的权力行使方式引发腐败,形成一种腐败文化下的行为预期,并引发商业领域中的“腐败竞争”和“腐败博弈”。对行贿者和行贿行为当然必须惩治,但是应该注意,不放弃从权力寻租的根源上消除腐败。从抽象逻辑上说,好像是如果没有人行贿,自然无从受贿。但是更真实的逻辑是,如果不是先有人索贿,怎么会有人愿意行贿。
同时还应该看到,既然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增加行贿行为的成本,那么也就应该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增加受贿行为的成本,例如建立受贿者资料库,完善官员的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等。如果技术的应用方向与应用可能仍然受制于制度的话,那么归根到底,我们还是需要在制度改革与制度完善方面下更多的功夫。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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