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彩平)学校食堂若没有卫生许可证,发生了学生集体中毒事故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监管不严的行政责任。记者昨天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本市正式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国家教育部印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学校若发生食物中毒,将严查学校、卫生部门、教育部门三方的责任。
据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为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为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为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除了追究学校相关责任外,还要依据规定,分别追究卫生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历来是本市监管的重点。记者了解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市的中小学校进行了严格的等级评定和管理。据悉,目前本市的学校食堂共分四类:A级、B级、C级和D级,其中D级食堂到去年9月已下降到了只有2户。本市学校也正在严查食堂卫生,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本市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呈低发趋势,去年只在岁末发生了一起较小的食物中毒事故。
《规定》解读
学校
校长牵头抓食堂安全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而该校又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违反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或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学校的负责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卫生部门
不合格食堂不准发证
对不合格的学校食堂,不准发放卫生许可证,否则卫生主管部门将被追究责任。此外,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教育部门
学生中毒事故不得瞒报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否则,当地教育部门将被追究责任。此外,教育部门在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未督促学校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