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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通讯员李毅、詹了光)由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入户盗窃950元一案昨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在广州市东山区某民宅盗走财物共计950元人民币,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官起诉的罪名不是盗窃罪而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数额小不够盗窃罪立案条件
去年5月,被告人梁某因涉嫌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沙头角入户盗窃数万元财物而被捕,但是被告人梁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自己没有行窃,而且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梁某参与了沙头角的入户盗窃案。
通过网上协查,公安局侦查人员发现2003年7月在广州市东山区某民宅被盗案现场留下的指纹,与被告人梁某的左手拇指一致,户主称被盗走价值950元人民币的财物,但根据广东省司法部门的有关执行法律的规定,盗窃罪的立案起点为2000元人民币,梁某的盗窃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按以往的处理方式此时只能以治安拘留、罚金等形式对梁某进行处罚。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一年
盐田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认为,虽然梁某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并不等于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决不放纵犯罪的目的,应该用足《刑法》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受到严厉制裁,才能有力地压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治安。
法律规定,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两罪是一种牵连关系,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被告人盗窃数额虽然未达到盗窃罪的起诉标准,但其撬锁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扰乱了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检察官决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梁某,最后法院对梁某作出了有罪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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