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昨天,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市去年一年各类罪案的查办情况。其中,在查办的164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46人。去年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64件,涉案人员达167人;查办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案件14件,涉及16人。 其中,查办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158件,查办涉案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案件16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8件;查办包括两名厅级干部在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4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800余万元。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还公布了2005年度我市检察系统查处的反贪十大案例——
1.规划局城南分局原局长受贿案
【劣迹】
今年50岁的曹友楠曾任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规划三处处长、城南分局局长。2001年下半年,他利用担任河西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将原属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南苑新村H组团项目,介绍转让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进行住宅开发。此后,他先后3次收受刘某奉上的“好处费”共230万元。2002年5月至去年2月,曹友楠又利用职务之便,为林某、高某等人谋利,并收受林某、高某等5人的贿赂款61万元。
【判决】
去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曹友楠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2.地产老总受贿案
【劣迹】
今年43岁的陈锋曾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深圳比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1999年至2003年12月,陈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谢某、朱某给予的“好处费”27万元。
【判决】
去年5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陈锋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27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3.下区卫生局原局长受贿案
【劣迹】
今年55岁的崔传德曾任白下区卫生局局长、市红十字医院院长。1996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崔传德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48次收受赵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
【判决】
去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崔传德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予以追缴。
4.苏交通产业集团原总经理助理受贿案
【劣迹】
今年44岁的梁小平原为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5年至2004年春节前,梁小平先后利用在江苏交通产业集团以及宿迁市交通局等单位任职的便利条件,为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计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
【判决】
去年10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梁小平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予以追缴。
5.教育局原副局长受贿案
【劣迹】
今年49岁的卫懋勤原是市教学研究室主任、市教育局副局长。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卫懋勤利用担任市教研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陶某、李某、张某、林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们的贿赂共40余万元。
【判决】
去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卫懋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罪所得40余万元予以追缴。
6.卫生局原副局长受贿案
【劣迹】
今年63岁的张帆原为市卫生局副局长。1999年至2001年5月,张帆利用担任市卫生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医疗器械销售等方面为赵某、陈某等6人谋利,先后11次收受赵某等人的贿赂款共8.3万元、美金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1台。
【判决】
去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张帆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7.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原副总受贿案
【劣迹】
今年37岁的张伟原是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05年2月,张伟利用职务之便,为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等3家单位谋取利益,先后10次索取、收受王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234万元、美元2500元。
【判决】
去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张伟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4万元、美元2500元予以追缴。
8.3人联手受贿1500万元案
【劣迹】
今年42岁的仲勇原是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处长。31岁的叶闽宁原是海通证券公司南京常府街营业部业务经理。37岁的仲文桥原是江苏宁沪高速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南京鑫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2001年9月10日,仲勇与其弟仲文桥的“鑫荣”公司签订《国债投资顾问聘任协议书》,扬子大桥公司在“海通”公司购买4000万元国债,委托“鑫荣”公司作为顾问代为操作。仲文桥伙同“海通”业务经理叶闽宁,将“扬子大桥”的4000万元国债套现,由叶闽宁将资金介绍给辛某委托理财,共同为其进行股票投资。后仲文桥收受辛某的贿赂款60万元。2001年10月,辛某操作的股票股价下跌。仲文桥与叶闽宁共谋,由“鑫荣”与辛某所在的安瑞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鑫荣”的名义出资2700万元,供辛某融资使用。叶闽宁、仲文桥明知“鑫荣”账户中的资金,是套现的“扬子大桥”4000万元国债,并不得任意划出该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仲文桥仍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叶闽宁擅自操作,将“鑫荣”账户及其抵押盘股票(市值4400余万元)挪用转出海通公司,给辛某做再融资保证金,造成“扬子大桥”亏损。2002年9月前,仲勇又设法将“扬子大桥”1亿元款项提供给上海券商朱某使用。仲勇、叶闽宁将朱某给付的贿赂款1500万元中的1400万元用于填补因炒股造成的“扬子大桥”的亏损;另100万元中的25万元被叶闽宁占为己有,75万元由叶闽宁交给仲文桥。
【判决】
去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仲勇、叶闽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仲文桥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仲勇、叶闽宁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万元予以追缴。
9.高淳淳溪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原会计贪污、挪用公款案
【劣迹】
今年38岁的周立新原是高淳县淳溪镇财政所会计、高淳县淳溪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计兼出纳。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周立新利用担任工业园区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151.8万元;2002年2月至去年1月,又利用担任该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15.69万元用于赌博,后该款归还。
【判决】
去年7月,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周立新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罪所得151.8万元被责令退赔。
10.市路灯管理处原处长受贿案
【劣迹】
今年57岁的朱旺林原是市路灯管理处处长、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99年12月至去年3月,朱旺林利用职务之便,为江宁区某工程队等12家单位谋利,先后108次收受栾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3.4万元、美金4000元以及1000澳元。
【判决】
去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朱旺林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东方之子奇瑞轿车一台、交通银行本票一张(金额:507482元)、现金人民币20.35万元予以追缴,犯罪所得余款仍将继续追缴。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 南京日报记者 殷学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