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昨判决转错钱的吴先生赔偿对方1270元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通讯员雨婷)钱错转到别人卡上,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追回款子,这是否侵犯了被错转人的权利呢?昨日,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转错钱的吴先生要赔偿给被转错款的杨女士因处理此事花费的交通费1270元,对于杨女士提出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没有给予支持。
去年,吴先生为了追回自己通过ATM机错转到杨女士账户上的3000元钱将杨女士告上法庭;杨女士认为自己因吴先生的过失而使自己受到干扰,名誉受损,反对吴先生提起诉讼。在杨女士提起诉讼的三天后,她把钱还给吴先生,吴先生马上撤诉。但问题并没因此解决,杨女士认为,吴先生打官司追款子的处理方式损害了她的权益。于是,双方再次对簿公堂。(本报曾在2005年11月16日以《追回3000元倒赔4540元》进行报道)。
法院认为,被告吴先生因自己的过失误将3000元转至原告杨女士银行卡内,又以杨女士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造成杨女士为应诉而产生交通费。被告吴先生应对其误转款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赔偿原告杨女士因应诉而造成的杭州至厦门往返机票损失共计1270元。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