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吴剑秋 通讯员崔洁 水金 报道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332件,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64件167人,查办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案件14件16人;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46人(其中厅级2人)。
同时,南京市检察院也公布了一批2005年案值巨大、社会反响巨大的案件。
曹友楠受贿案
曹友楠,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曾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规划三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曹友楠利用担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将原属南京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南苑新村H组团项目,介绍转让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进行住宅开发,后以此为由向刘索要“好处费”。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5月,3次收受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此外,2002年5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曹友楠在担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规划三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某、高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某、高某某等5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1万元。
2005年12月2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曹友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曹友楠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陈锋受贿案
陈锋,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曾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深圳比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陈锋利用担任深圳市比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深圳市麒麟花园项目桩基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谢某某谋取利益。2000年11月,被告人陈锋非法收受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003年3月,被告人陈锋利用担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委托销售水榭华庭商品房中为朱某某谋取利益。2003年11月、2004年1月,被告人陈锋两次各非法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锋还利用担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绿岛华庭项目桩基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谢某某谋取利益。2003年12月,非法收受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2005年5月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二、被告人陈锋受贿所得人民币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崔传德受贿案
崔传德,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曾任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局长,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
经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被告人崔传德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某某等人谋取利益,48次非法收受赵广华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2004年11月,崔传德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
2005年6月2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崔传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崔传德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予以追缴。
梁小平受贿案
梁小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原系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梁小平利用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宿迁市交通局副局长、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经理、沂淮、宁宿徐高速公路总监代表、宿迁市高速公路总监代表等职务便利,为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及张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
2005年10月1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梁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二、已扣押的被告人梁小平人民币现金89.7万元,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予以追缴,其余予以没收。
卫懋勤受贿案
卫懋勤,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原系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被告人卫懋勤利用担任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陶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409245元。
2005年11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卫懋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二、被告人卫懋勤犯罪所得人民币40924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帆受贿案
张帆,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原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1年5月,被告人张帆在担任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方面为赵某某、陈某某等6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上述6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3万元、美金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1台。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部分,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在侦查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张帆已基本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2005年6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张帆犯罪所得人民币83000元、美元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一台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张伟受贿案
张伟,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原系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张伟在担任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等3家单位谋取利益,10次索取、收受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王某某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34万元,美元2500元。
2005年11月2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二、被告人张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34万元、美元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仲勇、叶闽宁、仲文桥受贿、挪用资金案
仲勇,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原系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处长。
叶闽宁,男,1975年9月6日出生。原系海通证券公司南京常府街营业部业务经理。
仲文桥,男,1969年2月4日出生。原系江苏宁沪高速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南京鑫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0日,时任大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处长的仲勇,与其弟被告人仲文桥的鑫荣公司签订了《国债投资顾问聘任协议书》,后大桥公司在海通公司购买4000万国债,委托鑫荣公司作为顾问并代为操作。被告人仲文桥伙同当时任海通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叶闽宁,将大桥公司的4000万元国债通过下挂二级账户等手段套现,由叶闽宁将资金介绍给安瑞公司辛某某委托财,共同为其进行股票投资帮助,后被告人仲文桥以“顾问费”的名义收受辛某某贿赂人民币60万元。
2001年10月,辛某某操作的股票股价下跌。被告人仲文桥与叶闽宁共谋,由鑫荣公司与安瑞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鑫荣公司名义出资2700万元供辛某某融资使用。后被告人叶闽宁、仲文桥在明知鑫荣公司账户资金系来源于通过下挂二级账户等手段套现的大桥公司4000万元的国债,海通公司承诺大桥公司的资金指定在该公司进行交易,不得被任意划出该公司账户的情况下,被告人仲文桥仍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告人叶闽宁擅自操作,将鑫荣公司账户及其抵押盘股票(市值44565309.33元)挪用转出海通公司,给辛某某做再融资保证金,后造成亏损。
2002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仲勇为避免仲文桥及鑫荣公司因挪用大桥公司4000万元国债资金给他人炒股造成亏损一事被追究责任,且自己免受查究,被告人叶闽宁为避免被追究责任,二人共谋通过融资方法以弥补挪用资金给他人炒股而造成的亏损。后由被告人叶闽宁联系上了上海券商朱某某,由被告人仲勇与朱某某商定,仲勇提供1亿元资金给朱某某使用,朱某某给好处费1500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仲勇提议大桥公司存入1亿元到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经单位研究决定,该款项存入新华公司,后被朱某某使用。被告人仲勇、叶闽宁将朱某某给付的贿赂款1500万元中的1400万元用于弥补叶闽宁、仲文桥挪用资金请人炒股造成的亏损,另100万元中的25万元被被告人叶闽宁占为己有,75万元由叶闽宁交给仲文桥。
2005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仲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叶闽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仲文桥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四、被告人仲勇、叶闽宁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4版《民生通道》)
(编辑 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