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1月10日讯 2005年12月1日,萧县闫集镇政府以拖欠借款为由,将该镇某饭店店主105岁老人之子刘杰告上法庭。2006年1月9日上午,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闫集镇政府无人到庭。之前,刘杰认为,闫集镇政府反欠吃喝款17万余元(本报曾于2005年11月29日报道)。
原告闫集镇人民政府主张,从1997年11月至2004年8月,被告刘杰分11次从原告处借款总计15.4万元。但是,在法庭调查中,仅有被告刘杰从原告处借款2.4万元的借条证据,而另外的13万元则只有收条和证人证明刘杰收了钱。“镇政府的财政非常紧张,怎么可能随便借给个人这么多钱?这2.4万元说好是抵欠我的吃喝款的。”刘杰在法庭上反映,当时他向镇政府要吃喝款时,因为对方说不可能给他钱补吃喝款,才让他写的借条,至今,刘杰手里还有镇政府2.4万元的吃喝款单据,“镇政府之所以没有拿回我手中的2.4万元吃喝款单据,是因为他们有我的同等数目的借条。”刘杰说。刘杰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杰手里的单据与他给镇政府的借条,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在庭审中,原告证人证言,在刘杰分11次从原告处借款的15.4万元中,包含有刘杰向各村收取的农机费共13万元没有上缴,而当时的刘杰正是闫集镇农机站站长。对此,刘杰辩称,他只承认其中的9万元,另外4万元他没有看到,“镇里同意我用农机费抵吃喝款。”据刘杰反映,他收了9万元之后,已把镇政府的小票给了当事人,然后才写了收条。刘杰的辩护人认为,收条不是债权凭证,不能作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依据,只能说明刘杰收到了镇政府的部分吃喝款。刘杰在法庭上承认,总共只收到镇政府的11万余元。
当事双方也均承认,镇政府于1998年曾清过一次共14万余元的账,刘杰说,在此之后,镇政府又欠了他17万余元,对于这一点,镇政府虽不否认,但却表示,要刘杰拿出单据来逐张核实,如果没有单据或单据没有按照程序办理,就不能让镇政府承担这笔债务。“已经核实过了。”刘杰的辩护人向法院出示了一份书证,是2003年镇政府欠刘杰17万余元的证明,这份证明盖有闫集镇政府的公章,是由镇政府的三位领导联合开出的,上面写着:2003年12月15日,经镇党委研究,王某、孙某、孟某共同审核……。“这是一份总欠条,我拿到之后,就把零散的小额欠条还给了镇政府,哪里还有小额单据。”刘杰说。“如果这份总欠条能够得到法院认证,那么即便是镇政府主张的15.4万元能成立,也还欠着刘杰2万多元,而不是刘杰欠政府的钱。”刘杰的辩护人说。但是,原告的辩护人却认为,这份总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经过正常的审核程序,不能作为证据提供。
法庭签于此案的关键证据——17万余元的总欠条及反映总欠条的400余张小额欠条需要核实、验证,故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武长鹏、刘夫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