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江研 金陵晚报记者 徐宁【金陵晚报报道】员工下班后,无照驾驶摩托车遇车祸死亡,怎么就被劳动部门认定属工伤呢?用人单位怎么也想不通,于是闹到了法院。在《工伤保险条例》未施行之前,受伤的职工无权提请工伤申请,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而现在,受伤的职工有这个权利了,也就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不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提请行政诉讼。
案例一:无照驾驶致死属工伤
2004年10月18日晚9时许,某服饰公司员工宋琴下班后,在未领取到正式驾驶证的情况下,持学习驾驶证单独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娘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宋琴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宋琴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宋琴的亲属向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保局认定宋琴属于工伤。服饰公司不服,向市劳保局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4月28日市劳保局维持了区劳保局的工伤认定。于是,服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区劳保局告上法院,认为宋琴是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求撤销区劳保局对宋琴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区劳保局辩称,宋琴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宋琴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原告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服饰公司随后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法官点评:宋琴下夜班回娘家途中遭遇车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规定。宋琴持学习驾驶证单独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认定,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尚未作出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该起交通事故事实的确认和责任的评判,并不是对宋琴的行为作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区劳保局认定宋琴为工伤并无不当。
案例二:不经行政复议遭败诉
2004年3月,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将公司内连铸机安装及生产业务包给张海个人,张海又组织周顺等人进行安装、生产。同年5月5日,周顺在生产过程中因钢水意外泼出而被烫伤,江宁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认定周顺属工伤。2005年5月,金属公司不服,向市劳保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劳保局认定金属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书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于是,金属公司将区劳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区劳保局对周顺的工伤认定书。江宁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金属公司的起诉。金属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法官点评:1996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但根据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又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故其已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案例三:没管好公章照负责
2003年底,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某冶电装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承包梅山工程部施工区域的电器设备抢修和技改工程,孙盛为建筑公司指派负责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协议签订后,双方加盖了公章并经南京市劳动和保障监察支队审核并鉴章确认。2004年3月8日,孙盛在施工区域工地移动电缆线大盘时,右足不慎被压伤,致其右脚第一趾骨骨折。同年10月8日,区劳保局认定孙盛属工伤,建筑公司不服向江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区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区劳保局告上法院。原告建筑公司诉称,其未与冶电装分公司签订过协议,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其公司原负责人李某离职时私藏未上交的本单位公章为该工程的实际承接人赵某私自加盖,该协议对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孙盛不是其单位员工,而是受雇于赵某,与其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撤销区劳保局的工伤认定书。被告区劳保局辩称,建筑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质,原告与冶电装分公司签订的协议证明孙盛是原告派出的员工,孙盛在原告承接的工程工作时负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江宁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孙盛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所诉的情况并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即使能有证据证明协议是其公司原负责人用离职时私藏的未上交的单位公章加盖的,也是属于其单位内部管理不善,没有保管好单位公章所致,对于第三人孙盛仍具有法律效力。(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