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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于去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是: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普通医生也将被纳入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范围。
众所周知,时下医生收取药品、器械销售商的回扣等丑恶现象愈演愈烈,药品回扣甚至成为一些医生的重要收入来源,民众普遍地对此感到深恶痛绝。据调查显示,2005年我国内地卫生系统共查处收受“红包”问题178件,处理违纪违规人员142人。
但对这类活动目前一般只能由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对相关人员处以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曾经尝试以刑事制裁手段来进行处理,却遇到了麻烦。原因在于,法院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现行刑法,受贿罪分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普通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属商业受贿。
然而,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法律越来越严格,医药行业的贿赂方式也会越来越隐蔽。现在医药代表很少直接地给医生现金回扣,流行的方式已变为先通过开学术会议、发表论文、赞助学术研究等等“手法”把某些专家捧红,然后再通过专家大面积向患者销售自己的产品。这样的方式很难被法律抓到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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