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银行金华双溪分理处因防护不力,被判赔偿8.5万
本报综合报道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九日对该省“五·九”抢劫银行储户案牵连出的一场民事官司,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浙江某银行金华双溪分理处补充赔偿原告周先生经济损失8.5万元。 在履行后,银行方面有权向罪犯直接追偿。
2005年5月9日,周先生携带30万元到某银行金华双溪分理处营业大厅办理存款业务。该行没有在大厅安排引导人员,也没有保安负责保安事务。周先生等候大约5分钟后,突然被一名歹徒抢走30万元现金。
犯罪嫌疑人不久被抓获,但30万元劫款被犯罪嫌疑人挥霍的只剩下11.4万元。
周先生认为银行存在严重失职,经协商无果。去年7月27日,周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9万余元。昨天,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负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但被告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没有设置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设施,更没有安全保卫人员巡视。在原告现金被抢后,该银行没有人员协助原告追赶犯罪嫌疑人,负有一定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