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后被盗刷5400元,持卡人施先生将刷卡所在商场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施先生不知什么时候将自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丢失。2005年9月18日,他忽然收到招行信息,说其持有的招行信用卡在北京某商场被刷卡消费。 施先生这才发觉信用卡早就丢了,于是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但他发现卡中已分别在去年9月18日11时42分、11时55分被刷卡消费1700元和3700元。
施先生为此将商场告上法庭。他认为,商场收银员在收钱刷卡操作时,应认真核对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如果笔迹不一样就不能刷卡。但商场的收银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收银操作规程,导致他的卡被盗刷,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商场对此观点并不认同。他们辩解,收银员不是笔迹辨认专家,不可能用核对笔迹真假来认定持卡人身份的真伪。收银员只要从外观上核对信用卡签名一致就行了。他认为,施先生在丢卡后没有及时挂失,导致卡被他人盗刷,所以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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