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从10日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上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近日施行。根据这个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