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馈赠诱人陷阱不少
打击价格欺诈系列报道之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据市物价检查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零售市场价格竞争日益激烈,商家在吸引消费者购物时采取的赠送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从近几年价格监督检查的情况看,根据馈赠项目、内容不同主要分赠送有形商品、增送代币券及赠送服务三大类。
赠送有形商品认清四种欺诈手法
欺诈手法一:赠送商品无品名
这是商家涉嫌价格欺诈的商品馈赠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如社会上备受争议的“买一送一”,令普通消费者误解为前面的“一”和后面赠送的“一”为同一个“一”,实际上往往变成买一台冰箱送一支牙膏、买一台电视送一张光碟等商品与赠品价格相去甚远的情况。如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感谢新老顾客,药品买一赠一。广告中没有标示赠送药品的品名,令消费者误以为赠送的“一”与购买的“一”为同样药品,或为等值的其他商品。
欺诈手法二:赠送商品模糊品名
对于存在这一问题的商家促销活动,消费者常常见到的是“大礼包”、“精美礼品”等颇具诱惑却又含糊不清的字眼儿,如某电器商场贴出海报称“买GBA手掌机只需630元,送超级大礼包”。送的“超级大礼包”究竟是什么,却没有写明。
欺诈手法三:赠送商品有品名无数量
“买冰箱送台灯”、“买DVD送VCD”、“买彩电送音响”……类似的情况都属于赠送商品有品名无数量。在前段时间对我市某商场进行价格检查时,物价检查部门的检查人员也发现,该商场有这样一则促销广告:“买生命阳光60克纯粉三罐送电子琴”,广告中没有标明电子琴的品牌和数量。物价检查部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赠品的品牌和数量是消费者参加商场促销活动较为关心的内容,并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趋向,商家应如实标明。
欺诈手法四:限量馈赠却没有标明赠品总量这也是商场促销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价格欺诈手法。所赠商品数量明明有限,但商家在促销广告中却没有告知消费者或者只写上一句“赠品有限,先到先得”的模糊解释,等消费者购买了商品领取赠品时才得知,赠品已经送完或者前10名、前100名购买者才有赠品送。
欺诈手法五:赠品为假劣产品
消费者参与商场促销活动,所获赠品要么是无厂名、厂址、保修期及保修证明的“三无”产品,要么是质量不过关的劣质产品,往往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如国庆期间消费者张小姐参加我市某电器商场举行的“买8000元送价值288元的5.1音响”的促销活动。张小姐安装音响时发现,一个前置和一个环绕喇叭没有声音,“5.1”变成了“3.1”,低音炮开关也接触不灵。物价检查部门表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赠送代币券提防三种欺诈手法
欺诈手法一:参加赠券活动的商品范围不清
物价部门检查中发现,许多商场都存在这一情况:买100元商品送100元代币券,但并非商场内所有柜台商品都参加促销活动,尤其是家电、珠宝及名牌服装等商品,经常不参加赠券促销活动,商场又不作明确标示。前段时间物价检查部门前往华强北某商场检查时就发现,促销广告中写明“买200送218”,但一些服装品牌如耐克、阿迪达斯等却不参加这一活动。欺诈手法二:赠券使用范围不清
与上一种手法不同,这是说消费者参加促销活动获得赠券后,发现手中的赠券不能购买想买的商品,即某些商品不参加促销活动,不能用赠券换购,如家电、珠宝、名牌服装等等,商场没有明确标示。另一方面,消费者一次性获得的赠券使用时有比例限制但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赠券使用范围不清,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为了获取赠券而疯狂消费,换购商品时却发现自己想要的商品无法用手中的赠券买到。
欺诈手法三:赠券使用期限不清
不同商场促销活动时间长短也不同,有的是当天,有的是10天甚至一个月,但一些商家在促销广告中却不明确标示;促销活动已经结束,商场又不及时把促销广告撤除,结果误导消费者消费。物价检查部门表示,类似的情况几乎年年检查都会遇到。如今年1月4日记者随物价检查部门对福田一家商场检查时发现,商场内悬挂的促销广告有效期限为1月1日到1月3日,在检查人员督促下,商场把过期促销广告撤下柜台。还有一种情况,商场规定购物当日换领赠券却没有在广告中注明,使一些消费者吃了“哑巴亏”。
接受赠送服务应留心附加条件
赠送服务是近两年出现的新型促销手段。如购物送保险、美容送护理,一些商场还和美容机构联合举行促销活动,购物满一定额度送美容或美体。然而,一些促销活动却带有隐含的附加条件,带有种种限制。如某电器商场促销广告称:“购物满688元送保险一份”。消费者潘先生购买了一台售价为698元的步步高DVD,要求赠送保险时,商场服务人员却称送保险须购买指定商品,交款时由销售人员在单据上写明“赠送保险一份”才能送。
物价检查部门提醒消费者,参加赠送服务的促销活动时,应在消费前向相关销售人员问清有哪些附加条件、如何才能享受到所赠服务后再决定是否消费。
【典型案例剖析】
赠券并非想怎样用就怎样用
案由: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深南中路附近某大型火锅酒楼举行“消费100送50”的促销活动,他消费了1200多元,获得赠券600元。几天后,他再次到该酒楼消费了670多元。当他拿出600元赠券准备买单时,服务小姐却说:只能用200元赠券,须另付现金470多元。理由是王先生手中的赠券每次必须按消费额的50%使用,且酒水除外。王先生当日除了酒水的消费为400余元,所以只能使用200元赠券。事后王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本来是想着一次把赠券用光,所以照着赠券的金额点菜和酒水,谁知道不仅酒水不能用赠券,连剩下的消费部分还要折掉50%,自己又多花了400多元。
专家点评:市物价检查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据近年来的检查情况显示,经营者返赠消费者的购物代币券主要有三种:一是A券,可购买任何等价商品;二是B券,限定使用范围;三是C券,限制使用比例。消费者王先生的遭遇属于第三种。她同时表示,一家商场少则数十个、多则数百个甚至上千个柜台,对商场举行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挨个柜台询问其是否参加促销活动。作为经营者,商场应在促销广告中明确告知消费者赠券的具体使用情况,如哪些柜台、哪些类别商品参加促销活动,一次购物或消费可以使用全部赠券还是只能使用一部分,令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