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判决23名涉黑成员
一名县人大代表、两名民警涉案
本网讯 纪发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河北省蔚县涉黑团伙犯罪大案日前一审判决,23名团伙成员被判有罪。 涉案人员中包括一名县人大代表和两名公安民警,身为公安民警的被告人梁静峰犯故意伤害、窝藏、妨害作证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数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此案2004年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保定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数、辩护人数和庭审时间均创当地法院之最。
起诉书指控,自1995年底到2003年7月,刘建峰(批捕在逃)纠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建峰为首,梁静峰、张忠、康建国等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刘建峰所控制的蔚县永兴、新桥两煤矿,蔚县鑫澳供油中心、岳晓东开办的云静宾馆为依托,在蔚县境内持枪、持械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帮助毁灭证据、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报注册资本、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侵犯当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该组织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和政法干警,编织关系网,寻求非法保护,逃避法律制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