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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月10日讯(记者林莹)近日,昌江企业退休人员卢某等102人,以昌江社会保障局未按规定增加退休金和办理医疗保障为由,将昌江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金的通知》,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但我省尚未组织贯彻实施该《通知》。
卢某等人退休后,昌江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其养老保险金额,并按月发放。另外卢某等人所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昌江社会保障局拒绝为他们办理医疗保险。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
卢某等102人在法庭上诉称,依照《通知》,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而依照国务院(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是社保局却以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为由,将他们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大门之外。因此他们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增加原告离退休养老金,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让他们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而昌江社会保障局辩称,(1994)9号《通知》是国务院直接发给省人民政府的,省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并未下文执行,他们不能越权执行文件。因此他们认为卢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同时他们认为依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交纳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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