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检察院、益阳市中院、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解决律师面临的“三难”(会见难、阅案难、取证难)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法、程序及期限。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称,这是《律师法》颁布以来,我省各市州首个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合法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提出会见要求必须作出安排
谈到律师工作中的“会见难”,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剑说:“会见犯罪嫌疑人最难的是在侦查阶段。基层公安机关为了破案需要,保护证据不流失,往往将侦查活动列入‘国家机密’,以案件侦破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对抗公诉方时处于劣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掌控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很难接触到委托人。”
《规定》明确规范了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书面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此举解决了有关部门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久拖不准的问题。
对于不能会见的情况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审查起诉阶段可查相关文书
王剑说:“查阅到全部案卷材料、看到所有的证据,律师就可全面了解案情。而律师在办案时,目前只能查阅到记录性材料,比如鉴定材料和逮捕证之类的证明文件,只有程序上的,没有实体上的,证据方面经常只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一些大型案件往往不能提供全部材料,律师在法庭上很被动。”
对于“查阅案卷材料难”,益阳市出台的这一《规定》称,“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可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在3日内择定日期并及时通知律师。”
不许可收集材料要说明理由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出台至今,共有五六百名律师因为从业中的种种问题受到审查,其中三分之二是因为取证问题。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是很多人信奉的规则,证据是保证律师诉讼业务正常开展的核心要素之一。调查取证的材料事关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案件事实的真伪,而这些材料很大一部分都属于公共信息资源领域,往往需要到一些行政机关、政府部门调取。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核心权利之一,可事实上,当律师需要调取这类公共信息材料时却屡屡遭遇阻力。
王剑说:“所谓取证风险,是指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的变动性、随意性很大,即便他们接受了律师询问,在做了笔录形成证言后、庭审之前,往往还需要接受“核证”。而在“核证”时,证人“证言”很容易反复,而且由律师调查获取的证言在审查时,常被认定是律师诱使证人作出的。这样一来,律师取证就要承担违纪被处罚甚至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
《规定》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须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没有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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