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说法:“一人公司”是鼓励个人投资创业的创新举措,但创办者须依法经营、诚信运作,不能滥用“有限责任”
??????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首次被赋予合法地位,成为新《公司法》的最大亮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人公司”可降低投资风险
“我会考虑是否重新注册我的公司。”我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刘先生这样说。“一个人就可以成立一个公司,就不用担心跟别人搭伙意见不一致了。”昨日上午,记者在思明区工商局采访时,不少人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刚获得企业名称核准,准备成立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一人公司”的王小姐告诉记者,原来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是不能开设公司的,只能登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当其破产时,连自身的私人财产都必须拿来“抵债”;而新《公司法》规定个人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就相对降低了许多。
个人投资创业将受到更多鼓励
“新《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将会增加投资人的创业的机会。”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海疆昨日接受采访时这样表示。“由于一人公司注册额度较低,允许一人出资设立公司,对有些行业尤其是有些新兴行业在资本要求不高、投资人不愿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下比较适合”陈海疆说。陈海疆认为,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加上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会极大地刺激个人、公司创业的积极性。新《公司法》出台后,我市明年可能将迎来新一轮投资创业的高峰。
“一人公司”不能滥用“有限责任”
采访中,陈海疆特别强调说,不论何种经营形式,依法经营、诚信运作才是发展根本。开办“一人公司”同样有风险,一人公司不能滥用“有限责任”。陈海疆表示,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这点,他就丧失了“只用公司财产承债”的“有限责任”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尽管从规避风险和保护利益出发,自然一人公司在制度上有优势。但问题同样不可忽视,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必须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一人公司年度财报须经审计等。同时,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工商部门对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将做出股东及公司的预警锁定,对所有登记的一人公司造册登记,以备核查。本报记者陈泥(来源:厦门日报) |